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樺前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該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080號、第33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8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惟參照前揭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20罪應予併罰,則前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0所示20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4至11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13至20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加計編號12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4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0罪,乃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俱屬法定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所受宣告刑均為6月以下,並經原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標準,遂併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褫奪公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年月日│100.4.14│100.5.13│100.5.19│100.4.1│100.4.3│├────────┼────────┼────────┼────────┼────────┼────────┤│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速偵字第169號、│速偵字第169號、│速偵字第169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字第15820號│偵字第15820號│偵字第15820號│第2058號、第2059│第2058號、第2059││││││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3080號、第3318號│3080號、第3318號│3080號、第3318號│3811號│3811號││├────┼────────┼────────┼────────┼────────┼────────┤││判決日期│100.6.29│100.6.29│100.6.29│100.12.16│100.12.16│├───┼────┼────────┼────────┼────────┼────────┼────────┤││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判決││3080號、第3318號│3080號、第3318號│3080號、第3318號│3811號│3811號││├────┼────────┼────────┼────────┼────────┼────────┤││判決確定│100.7.26│100.7.26│100.7.26│101.1.17│101.1.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同左│同左│高雄地檢101年度│同左│││執字第10789號│││執字第1958號││││(編號1~3之罪經│││(編號4~11之罪││││本院上開判決定│││經本院上開判決││││執行刑為有期徒│││定執行刑為有期││││刑6月)│││徒刑1年9月)││└────────┴────────┴────────┴────────┴────────┴────────┘┌────────┬────────┬────────┬────────┬────────┬────────┐│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褫奪公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年月日│100.4.4│100.4.5│100.4.7│100.4.16│100.4.17│├────────┼────────┼────────┼────────┼────────┼────────┤│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緝字第2057號、│││第2058號、第2059│第2058號、第2059│第2058號、第2059│第2058號、第2059│第2058號、第2059│││號│號│號│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3811號│3811號│3811號│3811號│3811號││├────┼────────┼────────┼────────┼────────┼────────┤││判決日期│100.12.16│100.12.16│100.12.16│100.12.16│100.12.16│├───┼────┼────────┼────────┼────────┼────────┼────────┤││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判決││3811號│3811號│3811號│3811號│3811號││├────┼────────┼────────┼────────┼────────┼────────┤││判決確定│101.1.17│101.1.17│101.1.17│101.1.17│101.1.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執字第1958號│││││││(編號4~11之罪│││││││經本院上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竊盜│幫助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褫奪公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年月日│100.4.23│99.11.30│99.11.16│99.11.19│99.11.16│├────────┼────────┼────────┼────────┼────────┼────────┤│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2057號、│偵緝字第2072號│偵緝字第2060號、│偵緝字第2060號、│偵緝字第2060號、│││第2058號、第2059││少連偵字第20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事實審││3811號│6823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0.12.16│101.3.12│101.6.13│101.6.13│101.6.13│├───┼────┼────────┼────────┼────────┼────────┼────────┤││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判決││3811號│6823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1.1.17│101.4.10│101.7.10│101.7.10│101.7.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同左│同左│││執字第1958號│執字第5080號│執字第8959號│││││(編號4~11之罪││(編號13~20之罪│││││經本院上開判決││經本院上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徒刑1年8月)│││└────────┴────────┴────────┴────────┴────────┴────────┘┌────────┬────────┬────────┬────────┬────────┬────────┐│編號│16│17│18│19│20│├────────┼────────┼────────┼────────┼────────┼────────┤│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褫奪公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年月日│99.11.16│99.11.17│99.11.19│99.11.18│99.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2060號、│偵緝字第2060號、│偵緝字第2060號、│偵緝字第2060號、│偵緝字第206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少連偵字第2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事實審││號│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1.6.13│101.6.13│101.6.13│101.6.13│101.6.13│├───┼────┼────────┼────────┼────────┼────────┼────────┤││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101年度簡字第392││判決││號│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1.7.10│101.7.10│101.7.10│101.7.10│101.7.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執字第8959號│││││││(編號13~20之罪│││││││經本院上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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