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黃于綾 即 黃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