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960號
原   告  魯俊孟
被   告  林逸群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需送鑑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上
午11時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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