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王進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邦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
  訴不合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起訴未依上揭規定為
  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起訴之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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