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王進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邦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
訴不合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起訴未依上揭規定為
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起訴之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