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司小調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小調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月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被告王月眉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有命其補正之必要;另為
明被告王月眉現是否存在及其送達處所,併命其提出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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