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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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士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4條之1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