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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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39號上訴人璞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臺灣板橋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
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8日送達(參見本院卷第16頁之送達證書),上訴人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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