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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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63號
原 告 吳進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崇欣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門牌號碼
及建號,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被告就系爭建物有
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狀
及占用位置等情形。
四、上開命補正資料,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提出被告吳崇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