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張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俊豪
被   告 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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