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英 、 張志明 、楊 張素華 、 張麗雪 間請求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麗英(下稱張麗英)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償,被繼承人即其父 張子 推遺有澎湖縣○○鄉○○○段
○○○○號、澎湖縣○○鄉○○○段○○○○○○○○○○○○○○○○○○○
○○○○○號土地及澎湖縣○○鄉○○○段○○○○○○號建物(
前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遺產。詎張麗英未拋棄繼
承,而與相對人張志明(下稱張志明)、楊張素華、張麗雪
合意出具遺產分割協議書,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張志明所有
,此舉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撤銷前述
遺產分割協議,並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張麗英、
張志明、楊張素華、張麗雪公同共有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撤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
0年7月1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
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而調解
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與判決為
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形成判決所生
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故縱聲請人與相
對人調解成立,亦不得據以撤銷前述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
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
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