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上訴人 金先力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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