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967號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說明,附表一備註「尚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
共計3,175,394元(桃園地院92年執字第12074號分配表詳悉)」等語,係為何意?並確認本件請求之數額為何?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