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五號
原告乙○○
己○○壬○○戊○○辛○○庚○○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八樓複代理人 戴世瑛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八樓複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八樓被告彰化縣政府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住彰化縣○○鎮○○○街○○○號被告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設彰化縣○○鎮○○路○段○○○號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彰化縣福興鄉公所設彰化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張西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