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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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二號
原告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威廉
一、原告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二十萬零二百七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七千三百三十五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二千零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一千九百六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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