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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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哲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OLI商標玩具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哲瑋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0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之仿冒POLI商標玩具3件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係仿冒品,此有卷附伯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3月28日鑑定書3份(參11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22至24頁)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周哲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POLI商標玩具3件(所仿冒商標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1份、伯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8日鑑定書3份(參11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22至25頁)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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