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8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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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重簡字第871號
原 告 丙○○
二號二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受 文 者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當事人間94年度重簡字第8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杜佳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杜佳雯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