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96年及97年度所得稅申報明細清單。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