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96號抗告人 周徐美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1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新北地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0年6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雖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該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確定裁定並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指稱原法院於110年7月12日以110年度上字第732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經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7號裁定廢棄,即不得再駁回其上訴等語,尚有誤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許秀芬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