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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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5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綉蘭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
二、被代位人 朱清英 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調解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調解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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