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苡婷 即 廖珊詠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廖棋樓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18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廖苡婷即廖珊詠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