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6號聲請人 邱定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湘怡 等3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相對人無權占用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