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深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添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