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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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