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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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告 張苓芝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
方立凱 律師被告 鍾亞倫
林宥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芷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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