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93號原告 張福源 被告 江佳臻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