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06號原告 張薇旎 被告 林建廷 兼法定代理人 呂思穎
林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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