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係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以抗告人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