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林郁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思錡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出面道歉,並就侵害配偶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請求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請求侵害配偶權給付6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部分,屬財產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1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