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穀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麗芳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舒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