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張仕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仙玫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9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62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