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林惠雯 上列原告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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