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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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殷安卓
徐敏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妙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分別對被告之請求而定。查原告殷安卓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8,700元;原告徐敏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