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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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以104年度亡字第48號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村○○000號)死亡之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宣告死亡之聲請人甲○○係受宣告死亡之人乙○○之弟,前因乙○○失蹤滿7年,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以104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宣告乙○○死亡確定。惟乙○○現在大陸地區,仍然實際生存,因無適當身分證明致無法返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受宣告死亡之人乙○○之弟,前因乙○○失蹤滿7年,經本院於105年5月18日以104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宣告乙○○死亡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又聲請人係乙○○最近親屬及法定繼承人之一,自有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先予說明。再乙○○現在大陸地區,仍然實際生存,因無適當身分證明致無法返臺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EMS國際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照片附卷為憑,核與證人即乙○○之兄丙○○、弟媳丁○○於本院調查程序證述,其等近期與乙○○以視訊方式聯絡,乙○○能以太魯閣族語與其等通話,且乙○○亦主動提及其出境前之生活鎖事等語相符,另參乙○○係山地原住民太魯閣族,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而太魯閣族係臺灣地區特有之原住民族,其族語自非一般人可以通曉,應無誤認乙○○之可能,堪認受宣告死亡之人乙○○尚生存無誤,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