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文
鄭志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奕文因與 黃世偉 間薪資糾紛,心生不滿,竟與被告鄭志彬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6月23日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分持棍棒砸擊告訴人 黃俊傑 (黃世偉胞弟)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其車窗破裂、左前遮雨板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陳奕文同日涉犯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奕文、鄭志彬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李美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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