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聲請人高雄巿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立修 相對人 趙柏源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提示日│├──┼───────┼────────┼───────┼───────┤│001│106年12月6日│9,590元│9,590元│106年12月28日│├──┼───────┼────────┼───────┼───────┤│002│106年12月28日│10,430元│5,740元│106年12月28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