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許錦陵 關係人 施美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錦陵民國(下同)103年3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6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與關係人施美寬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及關係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簽訂借款契約書,其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間詳如附表二所示,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等已逾期未按月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633,850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影本等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6年2月7日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3626-17││00│00│83│全部│分割自:3626│││││││││││││地號│├──┼───┼────┼────┼────┼────────┼─┼──┼──┼──────┼────────┼──────┤│002│彰化縣○○○鎮○○○段││3626-24││00│04│25│12分之1│分割自:3626│││││││││││││地號;合併自│││││││││││││:3626-25地│├──┴───┴────┴────┴────┴────────┴─┴──┴──┴──────┴────────┴──────┤│建物部分│├──┬───┬───────┬───────┬───────┬─────────────────┬────┬───────┤│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38│彰化縣鹿港鎮文│彰化縣鹿港鎮永│四層鋼筋混凝土│1層;49.11;2層:49.20│陽台:3.69│全部│││││成街41巷9號│安段3626-17地│造,住家用│;3層:49.20;4層:42.│;雨遮:6.│││││││號││23;合計:189.74│15│││└──┴───┴───────┴───────┴───────┴───────────┴─────┴────┴───────┘┌──────────────────────────────────┐│附表二:│├──┬──────┬──────┬────────┬────────┤│編號│債權本金│現欠本金│借款期間│備註│││(新台幣)│(新台幣)│││├──┼──────┼──────┼────────┼────────┤│1│3,020,000元│2,575,014元│103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人 許錦凌 │││││123年3月11日止│一般保證人施美寬│├──┼──────┼──────┼────────┼────────┤│2│2,180,000元│1,858,777元│103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人許錦凌│││││123年3月11日止│一般保證人施美寬│├──┼──────┼──────┼────────┼────────┤│3│850,000元│603,101元│104年7月30日起至│借款人許錦凌│││││111年7月30日止│一般保證人施美寬│├──┼──────┼──────┼────────┼────────┤│4│1,140,000元│596,958元│103年3月12日起至│借款人施美寬│││││110年3月12日止│連帶保證人許錦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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