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 蔡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定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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