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管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叁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貳張、鶴仙子六和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管奇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六合彩開獎號碼2張、鶴仙子六和手冊1本,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至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均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均屬專科沒收之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六合彩開獎號碼2張、鶴仙子六和手冊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33頁反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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