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1號原告李OO訴訟代理人林OO律師被告姚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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