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續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林惠莉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同意續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