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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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72號

原告 李瑞欣李泓銳 即南帥企業社

被告 王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9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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