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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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癸○○
簡順宏 被告子○○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戊○○
辛○○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被告壬○○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