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判決確定,於98年12月1日送監執行,於99年8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5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王詠寰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