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告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被告 陳益盛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行調查程序時,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898,853元,此有該日之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