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 劉振寰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正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9,07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