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和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和毅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和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1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前案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且與本案所犯之罪為同一罪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
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惟其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其戒癮之意志力薄弱;然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大專畢業、家境勉持、從事服務業;兼衡其施用毒品之手段、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五、本件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被告林和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和毅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1月17日下午,在嘉義市○區○○里○○○路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林和毅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林和毅到場並徵得其同意,於同年月19日11時51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和毅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30日釋放出所,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曾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罪,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檢察官江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