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傑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傑理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外包裝袋共捌包(驗餘淨重合計拾柒點陸陸肆參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詹傑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紀錄之素行,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無正當理由而持有超過純質淨重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之潛在性危險非小,其漠視國家希冀藉由杜絕毒品之流通,避免施毒者及社會整體之生產力及生存力喪失,而造成其他健康人口沉重負擔之刑事政策,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係供自己施用而購入毒品之犯罪動機,係對己身之殘害,未造成他人具體危害,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時間不到1日即遭警方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兼衡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純度,及其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1、2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3、4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3、4級毒品達一定純質淨重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3、4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3、4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3、4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檢驗前總淨重17.8619公克,總純質淨重14.5039公克)經鑑定結果其內容物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0-22頁),且總計之純質淨重已超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規範之5公克,業如上述,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意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應依法宣告沒收。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5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詹傑理明知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23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歌神KTV,以新臺幣20,000元向綽號「 阿睿 」之不詳姓名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而持有之。詹傑理旋於翌(16)日1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經警盤查,經警同意搜索,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儀表板左側扣得愷他命8包(驗前淨重計17.8619公克、純度81.2%、純質淨重計14.5039公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傑理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1100418、0000000000號)2份、蒐證及現場照片3張、扣案物品照片9張附卷可參,並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