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專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原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戈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事項屬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其請求之具體內容,其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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