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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