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95號聲請人 李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受監護宣告人「 林依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志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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